江财 字〔2018〕 37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财经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
2018年5月30日
江西财经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高学科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有序推进一流学科建设,保证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流学科为入选“十三五”时期江西省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学科,包括经济学学科群、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群、工商管理学科群、统计学学科群四个学科群涵盖的所有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经费为江西省财政下拨的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和学校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坚持整体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运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一流学科建设工作中建设经费的筹集、划拨等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各一流学科所涉及学院成立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学科带头人担任副组长。职责包括:建设经费管理和落实配套建设经费;制定经费使用规划、年度使用计划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
第七条 深化一流学科建设体制改革,建立经费使用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创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资源配置管理机制,在人、财、物等方面向一流学科倾斜。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经费预算
第八条 一流学科建设周期为“十三五”时期。根据省财政下拨的建设经费数额及学校相应配套,分牵头学科和配合学科下拨。
第九条 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建设期间,如需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应提出经费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学校和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指标控制、动态调整,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虚报。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编制经费预算提供相关指导,监督经费使用,审查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和学校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审计处、监察处依法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督查、检查,对经费决算进行监督、审核。
第十三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院长负责制。学科所在学院院长是经费使用的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相关规定和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结账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下拨的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分为和资本性支出四部分,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及资本性支出由学院负责管理。使用范围包括:
1.创新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改革课程体系内容方法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2.学术交流合作。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财政资金的10%。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仅限于学科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支出,用于设备购置的经费, 优势学科的工学学科不得超过2000万元,优势学科的其他学科不得超过1000万元,成长学科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省财政下拨的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由学校统筹管理,在校一流学科之间统筹使用,用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等方面的支出。学校不设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研究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且不纳入学校绩效总额。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按学校相应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范围中的实验室建设费应按经费预算执行,按国家和学校建设项目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需经学科带头人审核签字及学院院长签字。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相关学院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的经费且单张票据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学科所在学院院长签字报销;使用经费在5万元(含)至10万元的,经分管学科建设工作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销;使用经费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经分管学科建设工作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销;超过50万元的,报校主要领导审批。用于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的,按学校现行科研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学科建设必要的专家咨询费、讲课酬金、劳务费、评审费等特殊开支,发放标准按江西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开支时必须详细注明领款(或物)人的工作单位,并由其本人签名,注明身份证号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单项工作报账总额在2万元以下(含)的由学科所在学院院长负责审批,2-5万元之间的报分管学科建设工作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的(含),报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学科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等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领导小组,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予以减拨或扣回建设经费。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一流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为依据,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研究生院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一流学科所在学院负责组织本学科自评和迎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一流学科所在学院每年年底对本单位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填报《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适时组织一流学科建设的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通过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验收的学科视为合格,后续经费足额拨付。未能通过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验收的学科视为不合格,责成学院予以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学科,视情节轻重减拨、停拨学科建设经费。对建设成效特别突出的学科另行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十三五”末,学校将对一流学科建设进行期末验收。主要考核一流学科建设目标实现程度及建设经费使用绩效。对验收合格的学科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流学科所在学院特别贡献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视具体情况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中期评估和期末验收按照学科自评、专家评审、公示、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